嶺南會所獲民政事務總署發給《會社(房產安全)條例》(第376章)合格證明書
該証明書的第 1 和第 2 章條件規定,“會社必須純粹為會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,而會址於任何時間只可供會社,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使用”,以及“會址必須存放最新的會員名冊紀錄。在有關人士提出要求時,持證人必須出示有關紀錄,以供察閱,該會員名冊紀錄必須列載有其會員的資料,足以令有關人士可直接辨識任何屬於會社的會員”。根據《會社(房產安全)條例》(第 376 章)第 21 條的規定,違反這些條件或任何其他的條件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 100,000 元及監禁兩年,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 10,000 元。
故請各位會員垂注!!